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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三合家园能源汽车充电桩车位经营租赁权


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2022-7-5)

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定于2022年7月13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

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6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车位经营租赁权。


二、标的项目概况:

捕获.JPG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市场采购活动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7.近三年内,完成充电桩销售、施工安装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业务二宗(报名时须提供);


8.标的需具有行业权威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拍卖成交后不允许转包,也不可以分包。


四、经营租赁权项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土建、电缆、监控系统、直流

充电机技术规范、设计和结构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安装可靠性要求、柜体<桩体>要求)、雨棚制作安装、以及标的项目位

置、经营租赁权年限、施工安装<含调试>工期期限、财务结算、履约保证金等,详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


五、注意事项: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乙方—承租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甲方—出租人)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2.《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是本宗拍卖业务《拍卖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凡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竞买人资格条件”的企业法人应于2022年7月12日下午4时前办妥竞买报名手续。


4.报名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6楼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财务部。


5.报名时,须携带公章、营业执照、销售施工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等“竞买人资格条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资质文件。


6.参见竞拍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缴纳竞买保证金20万元。保证金以银行入账为准(户名: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账号:800003860000147;开户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太湖新区支行)。重要提示:网银缴纳或银行窗口缴纳,账户须与报名时的“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五、联系人:


委托人(甲方—出租人):钱先生 13819241361

拍卖人:沈先生13587208321    



拍卖人: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



竞买注意事项

 

拍卖人依法接受委托,对以下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经营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竞买注意事项。

一、拍卖标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经营租赁权。

二、标的项目概况:

1

标的项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车位

2

标的位置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西山社区北区停车场10个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三合家园社区停车场20个

3

充电车位数量

二处共30

4

经营租赁权年限

5年

5

施工安装(含调试)期限

4个月

6

起拍价

180元/月/车位(有保留价)

7

竞买保证金

20万元

三、本次拍卖的经营租赁权具体起止时间、充电桩服务经营收益上缴时间以租赁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四、本次拍卖的成交价不含国家政策性应缴纳的税、费以及经营过程中应缴的水、电等费用。

五、经营租赁权项目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土建、电缆、监控系统、直流充电机技术规范、设计和结构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安装可靠性要求、柜体<桩体>要求)、雨棚制作安装、以及标的项目位置、经营租赁权年限、施工安装<含调试>工期期限、财务结算、履约保证金等,详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

六、买受人须在2022715日下午4时前付清买受佣金2万元。款项付至(户名: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账号:800003860000147)。

七、买受人按规定付清2万元买受佣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

八、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提供符合规定的充电桩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经营租赁期内,出租人、承租人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事项,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各自履行。

九、本次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承租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承租人)提供虚假资料竞得拍卖标的;2.买受人(承租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3.买受人(承租人)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买受佣金;4.买受人(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或者拒绝签署《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5.其他违反本拍卖文件的行为。

买受人(承租人)违约的,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不予退还,作违约金处理,用于赔偿拍卖人的预期佣金收入及其它费用损失后,剩余部分由拍卖人转至委托人处,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签订后,所有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均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由合同双方各自履行,与拍卖人无涉。

十一、本拍卖标的在开拍前,委托人随时有中止、撤回拍卖的权利,中止、撤回拍卖后,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竞买人报名的误工费、路费、预交保证金利息责任。

十二、本竞买注意事项已经委托人审核,拍卖成交后作为《成交确认书》的补充,具有与《成交确认书》同等效力。

十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由委托人(出租人)提供,是本宗拍卖业务《拍卖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拍卖公告》、《竞买注意事项》、《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请各竞买人仔细阅读本竞买注意事项及由委托人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经营租赁合同》版本条款,同意遵守和履行相关义务、相关告知事项的请在下面签名按印。

竞买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拍卖人: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202275


西山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租赁合同

三合家园


甲方: 湖州吴兴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租赁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于2022年7月13日参加由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经营租赁权”拍卖会,成功竞得本标的,即:湖州市吴兴区西山社区北区和三合家园二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租赁权。

2、充电设施安装地点:

共二处,分别为:

A:西山社区北区充电站安装地点位于:  西山北区南大门西侧公共停车场内。                  。

B:三合家园充电站安装地点位于: 三合家园南大门农贸市场东侧公共停车场内。                        。

3、充电站充电设施按照社区新能源汽车汽车交流充电桩数量(按表内数)及电力负荷情况进行科学配置。

首期设备配置如下:

序号名称充电站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1新能源汽车交流充电桩西山社区北区60KW10符合各品牌汽车充电

2三合家园60KW20

4、经营租赁年限:

租赁年限为 5 年: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7年  月  日止;如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运行规范且社会反响良好,可续租(但仍需符合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否则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乙方设备拆除后将场地恢复原样。

5、租金:

经营租赁权租金为每车位      元/月,上述金额不含国家政策性应缴纳的税、费以及经营过程中应缴的水、电等费用。乙方负责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甲方在权力范围内提供一定的协助。

乙方以  1年  为一期交纳租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交纳首期租金及保证金,以后每期租金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水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充电设施的使用:

6.1.充电系统营业时间:每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营业。

6.2.甲方作为场地的产权方应配合乙方将30个停车位预留给充电车辆专用,具体位置以甲方选定的为准,由乙方自行管理,保证车位不被非充电车辆占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充电专用车位由乙方采用【场地喷绘/指示牌/地标/其他】方式标识区分。

7.电力费用及结算:

7.1.乙方负责充电设施的设施建设和运维,并承担相应费用;

7.2.电力接入与电费结算

充电系统的电源接入由甲方配合协调,乙方负责充电设施的施工和设备材料费用;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 以每月供电局的电价  为准;在合作期限内,甲方配合乙方根据充电需要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电力接入或安装核减表;充电产生的电费由乙方和供电单位结算,甲方不参与电费及服务费结算。

7.3.自充电设备启用之日起乙方向充电设施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

的电费和服务费(服务费价格原则上不低于0.3元/度不高于0.6元/度,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同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运营情况适当调整服务费收费标准但应由甲方审核备案)。

8.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具有充电设施安装地点的产权,并保证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合作期限内,如因甲方无场地产权,或者因场地产权丧失,所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取回处置,甲方不做任何补偿赔偿。

8.1.2.保障充电设施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在充电设施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1.3同意乙方在充电设施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

8.1.4.不得更改乙方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设备进行买卖、抵押等处置行为,但甲方配合乙方对相关行为调查提供必要的配合。

8.1.5.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或提前收回场地,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所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取回处置,甲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甲方按场地现状交由乙方使用,除本合同约定的以外,在该区域不再提供其它配套设施。

8.1.6.保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和产品不得复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8.1.7.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乙方对外合法正常运营,合作期内因归结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部分系统无法使用的,甲方按8.1.5处理。

8.1.8.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充电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为乙方处理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供必要配合。

8.2.乙方权利与义务

8.2.1.乙方应当自行完成充电桩安装的相应审批手续(如有),并自行确保安装行为的合法性。

8.2.2.乙方享有充电设施设备(包括充电桩设备、充电系统)的所有权,是汽车群智能充电设施的拥有者,包括:品牌、设计、研发、生产、经销及运营实体。

8.2.3.经甲方书面同意和审批后乙方享有在充电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充电设备品牌宣传的权利。                                                                                                                                                                                                                                                                                                                                                                                                                                                       

8.2.4.完成充电设施的设计、制造、成套、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方可运营。

8.2.5.乙方保证充电设施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合格的产品。

8.2.6.负责充电设施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发生设备或充电等故障,乙方需于两小时内进行修复。因充电设施质量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8.2.7.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充电设施损坏,乙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差旅费、劳务费、工料费等)。甲方配合乙方调查,造成的损失由肇事方承担;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处理。8.2.8.因国家政府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场地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并同意甲方与征迁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如征迁主体对乙方投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补偿的,该部分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其余部分均与乙方无关。

8.2.9.乙方应保证拥有提供充电服务的合法资质,如因乙方无资质、超越资质提供充电服务产生的客户纠纷、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解除合同。

8.2.10.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场地内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工作,如因充电桩或充电设备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2.11.乙方仅享有将场地用于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建设安装、运营的权利,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2.1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乙方安装、运营充电桩、充电设备的全部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2.1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8.3.其他有关事项

本协议履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充电设施经施工和调试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要求后,由专业资质部门及相关单位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工程完工。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或被无效的,所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取回处置,甲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9.违约责任:

9.1.双方均应承担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义务,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图纸、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非经信息披露方书面许可,另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若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方应全额赔偿信息披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9.2.甲乙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及时整改,经通知要求纠正但15日内仍未纠正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

9.3.甲乙双方合作期满,充电设施归乙方所有,但设备拆除后场地需由乙方恢复原样并经甲方验收,乙方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实施,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确认后合同终止,如不履行该条款作违约处理。

9.4.若甲方所有场地需另做他用,可直接予以收回且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15日内拆除所有充电设施设备,若逾期不处置的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10.合同争议:

10.1.本合同如有争议及异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不可抗力条件:

11.1本合同定义不可抗力条件为战争、地震、严重的水灾、台风、火灾、雷灾、政策因素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超自然因素;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将免除其不履约或因此延期履约的责任。

11.3.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11.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同履约或延期履约间隔,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12.其它:

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提出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12.2.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往来通知以及争议处理法院的司法文书,都可以以本协议列明的地址和方式进行书面送达;

12.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地址: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地址: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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