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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浔自然资规告(集)字[2022]第8号


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2022-10-28)


 

经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批准,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股份经济合作社定于20221117上午10时在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广场C座6楼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出让一宗(幅)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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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买资格及要求:须符合农业“标准地”准入及使用要求,并经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具备准入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在湖州市南浔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参与上述所有地块的竞买。

三、报名地点: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广场C座6楼办公室。凡有意申请竞买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的,请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报名地点领取拍卖文件资料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须随带材料,请咨询邵先生,0572-2024490  15957207775),报名登记时,需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于报名截止时点前到指定银行帐户)。竞得后保证金可抵充地价款,未竞得者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后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违约金处理。

四、本次拍卖报名时间:202210289时至2022年111616时(节假日除外)

    竞买保证金入账截止时间:2022111616

五、竞得后,竞买人与出让人及相关鉴证单位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协议。

六、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

七、本次公开出让地块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不包括人防费和土地契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此外,若地块带建筑物出让,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税费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该地块具体情况和实地踏勘请与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衔接。申请人竞得土地后,需按照该地块的相关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具体事宜,地块的其他详细情况见地块拍卖出让须知。

八、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保证金账户名称: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800003860000147

开户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太湖新区支行

九、联系方式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村委会

电话:0572–3365736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0572-3023821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0572-2909861

拍卖报名咨询:邵先生,0572-2024490  15957207775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股份经济合作社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20221028  


湖州市南浔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经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批准,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千金镇2020-12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

一、本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由出让人委托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承办。

二、本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        千金镇里浩村                

(二)地块范围:            见规划红线              

(三)出让面积:           1902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  物流仓储80%-90%工业用地10%-20%  

(五)规划容积率:          1.1-1.6              

(六)规划建筑密度:               /                

(七)规划绿地率:                /                

(八)建筑高度:               12         

(九)付款时间:成交之日起30天内付清,付款时间到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交地时间:地价款付清后一个月内由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交地(具体以《集体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形式明确);

(十一)起始价:人民币172万元,不设底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86万元。

(十二)具体建设按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提供的《南浔区千金镇2020-1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湖浔规330503202200037号)要求实施建设。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符合农业“标准地”准入及使用要求,并经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具备准入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参加,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竞买:

1)在湖州市南浔区欠缴土地出让金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2年10282022年1116,到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

5)成交确认书(样本);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7)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2年10289时至2022年111616(节假日除外)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广场C座6楼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

2)所有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机构、组织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将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后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五)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入账截止时间为2022年111616时。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捌拾陆元(¥:860000元)。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该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不再退还。未竞得人在拍卖出让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原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款(保证金不计息)。

(六)答疑及现场踏勘

1.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或需现场踏勘,可以向出让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咨询。

2申请人对报名操作事项有疑问,可以向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咨询。

六、本次拍卖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本次拍卖会定于2022年111710时在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湖州市红丰路1388号嘉年华广场C座6楼拍卖厅)举行。

七、拍卖起拍价、加价幅度

起拍价为人民币172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加价幅度为人民币0.5万元(大写:仟元)。

八、拍卖出让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清点竞买人到场情况;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拍价、加价规则和加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保留价(底价),最后最高应价人的应价不到保留价的不成交。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会场上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将在本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588pai.com/)公布本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得撤回和反悔),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十、土地出让金支付

竞得人应于土地成交后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入户名: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2962765;开户行:南浔银行千金支行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出让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或非相关行业企业竞得土地的,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该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不再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在2022年1123日下午4时前支付拍卖佣金15000元,缴入户名: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账号:800003860000147;开户行: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拍卖人的预期佣金收入,剩余部分留存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

(九)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拍卖佣金、人防费和土地契税等相关税费。此外,若地块带建筑物出让,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税费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标准地”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和出让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十二、其他事项

本次出让地块应在出让人交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4个月。

十三、联系方式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村委会

电话:05723365736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0572-3023821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0572-2909861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里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2022年1028

注:请竞买人认真阅读本出让须知等拍卖文件,同意遵守和履行相关义务、相关告知事项的请在下面签字盖章。

竞买人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3、竞买申请书.doc

5、拍卖成交确认书.docx

4、竞买资格确认书.docx

6、拍卖活动授权委托书.doc

规划条件.pdf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收款人账户名称及账号:                                                          

开户银行:                                                    

 

    受让人:                                                      

通讯地址:                                                    

电话:                                                        

 

鉴证单位:

鉴证单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通讯地址: 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  0572-2909860                                          

 

鉴证单位: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999号                          

电话:  0572-302382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指农业“标准地”。

第三条  出让人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委托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四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

受让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必须履行本合同和《农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见附件4)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名称为     ,宗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绿化及道路代征  /  方米(小写  /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四至范围)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付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应按约定办理交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相应土地已在上述交付期限届满之日交付受让人。受让人未付清出让总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拒绝交付宗地。受让人凭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截止至205812 31日。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  /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  /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  /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  / 日之前。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出让总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总价款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为    

建筑限高:       /              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具体建设按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提供的《    》(湖浔规 号)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前述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书面延建申请,延建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经审核同意延期的,受让人须在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后再办理延期手续。开工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对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若因配套的农用地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可协商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受让人应同意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

 

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符合农业“标准地”的相关规定(湖委办〔2021〕26号文件)及规划要求,并经出让方及鉴证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同意。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土地使用者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进行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按当时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如与受让人有其他约定的按其他约定执行,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将剩余的已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有权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25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25 ‰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受让人  份,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和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鉴证单位(章):                      鉴证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_______________

比例尺:1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4

 

农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81.JPG

82.JPG



规划条件_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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