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省、市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在组织拍卖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本公司拍卖会的人士务必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则处理解决在拍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在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本公司依据本规则的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章      买受人
    第五条:竞买人和买受人。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并已缴付保证金,本公司确认具有竞买权的人士。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经本公司确认的最高出价人,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最低出价人。
    第六条:竞买人(买受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具有买受拍品经济行为能力,在拍卖活动中要严肃、认真、诚实地应价,一经落槌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买受人)必须按照本规则,按拍卖标的物公告办理手续领取竞买号牌,参加拍卖会以“举牌”方式应价,拍卖师敲槌定局,价高(低)者得。竞买人应对自己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应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买受人应向本公司另外缴付标的成交价5%的佣金。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如付清确有不便,应支付全部成交价30%的款项作为定金,余款在拍卖会后七个工作日或约定
期限内结清。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属严重违约行为,定金无权返还,该标的重新拍卖,两次拍卖的费用及差额由买受人全额赔偿。
第九条: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当场转为定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当日全数退还。
第十条: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者,拍卖人依法以其全部竞拍保证金作为赔偿拍卖人的损失。
 
第三章     拍卖标的
    第十一条:本公司拍卖标的是指卖方(委托方)国家允许拍卖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第十二条:本公司接受卖方(委托人)拍品,依据提供的有关合法资料证件凭证和拍品的实物为准,并按《拍卖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拍卖标的进行核查,组织公告、展示、咨询、拍卖以及以其它形式予以发表。但对拍品的质量、技术性能等本公司不承担瑕疵及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拍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实行增价拍卖(英格兰式)和减价拍卖(荷兰式)二种方式,确定增、减竞价幅度,以拍卖师敲槌为定局。
    第十四条:本公司对拍卖成功,有协助对拍卖标的交割的责任,委托人、买受人应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交接。
    第十五条:本公司有责任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拍卖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参加拍卖会的人士请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起哄嬉闹干扰其他竞买人竞争叫价,不得阻碍拍卖师正常拍卖。
    第十七条:本规则在操作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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